招标采购
YZSFJSZ2025080002001航空谷研发中心(一期)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二阶段)招标公告 招标预告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航空谷研发中心(一期)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二阶段)已由以无文号[2025]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扬州协同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其他国有1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航空谷研发中心(一期)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二阶段)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江苏省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智航路8号 2.1.2 工程规模:装饰面积合计约1420平方米。 2.1.3 合同估算价:55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9月26日,竣工日期:2025年12月15日 2.1.5 其他:设计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9月26日,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0月10日,计划工程竣工日期:2025年12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令为准)。工期中,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和竣工日期等要素,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维修其任何缺陷和质量问题)、试运行、竣工验收备案等实施全过程的工程总承包,具体范围详见第六章发包人要求。 2.2 招标范围:本项目EPC工程总包范国内的设计、施工及其他采购活动 |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同时具有:(1)设计资质:具有以下资质之一即可: 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④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装饰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和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和(2)施工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格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企业自2020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企业自2020年1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0年1月1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单独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或者包含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如为设计业绩或监理业绩,300万元是指装饰装修工程部分建安投资或对应部分工程造价而非设计合同金额,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 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自2023年08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4年08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5年05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 ||||||||||||||||||||||
四、招标文件获取 | ||||||||||||||||||||||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08月08日至2025年08月15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 | ||||||||||||||||||||||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 | ||||||||||||||||||||||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5年09月10日09时30分00秒。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与交易系统对接成功的供应商产品(即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征集发布并在响应方端提供下载的市场化“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 ||||||||||||||||||||||
六、资格审查 | ||||||||||||||||||||||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 ||||||||||||||||||||||
七、评标办法 | ||||||||||||||||||||||
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次招标公告在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上发布。 | ||||||||||||||||||||||
九、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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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备注 | ||||||||||||||||||||||
备注:一、本项目采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进行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应完成CA认证、电子签章和网上注册,并通过“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版本”完成网上投标登记,网上支付,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提问,答疑文件下载,最高投标限价文件下载,电子标书制作、上传,网上投标等一系列环节的操作流程。相关操作指南可在“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向导下载。技术人员联系方式:4009980000。 二、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在法定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仅涉及开标的除外)。 异议受理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晓卓,联系电话:024-81208890,电子邮箱:hanxz006@avic.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0号思源大厦401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扬州协同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能力建设部。 三、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被《关于公布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限制市场准人及批评提醒企业和人员名单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列入“全省限制市场准入企业(人员)名单”,或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被江苏省城乡与住房建设厅解除限制市场准入(如解除限制应提供省住建厅出具的证明材料)。四、因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发布的招标公告模板设置原因,相关内容及说法与招标文件中说法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内容为准。五、投标人须提供为授权委托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养老保险(近3个月指2025年06月至2025年08月,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采用网上自助查询方式的,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投标截止日前成立不足三个月的新办企业,只需提供缴纳名册(名册中包含授权委托人、总承包项目经理);新成立企业距投标截止日不足30日的,可不提供证明材料(以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发放日期为准))。六、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关键页(体现合同范围/内容、投资额/合同额、签字页);3、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仅需提供合同关键页、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如有)。未注明建安投资或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或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工程承包范围中包含了不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工作内容且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其中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的,或未注明拟派本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的业绩,须提供业主证明。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应与拟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一致,如有变更,应附相关业主证明。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02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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