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攀枝花市仁和区紧密型医共体智慧化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监理服务项目答复通知01 招标预告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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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6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50,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攀枝花市仁和区紧密型医共体智慧化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监理服务项目答复通知01 致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 现针对本项目质疑询问做出以下答复: 一、质疑询问:1.本项目招标没有资质要求:依据国办发【2019】39号文,建筑行业资质改革,信息化监理资质取消后归口于通信监理资质,而此招标文件没有资质要求后明显违背了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答复:1.国发办【2019】39号文中对信息化监理资质取消后归口于“通信监理资质”未作相关规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9〕169号)中已明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因此,质疑人所称“信息化监理资质取消后归口于通信监理资质”的说法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本项目属于信息化项目,质疑人引用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项目。 二、质疑询问: 2.人员设置:总监理工程师(1 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 3 分、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得 3 分、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专业: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 )的加 3 分,本项最多得 9 分。本项目属于监理招标,而要求总监一人多证书作为加分项明显与本项目违背,要求总监具有项目管理师,咨询工程师(还同时要电子、信息工程、广电、信息化)像这样的证书估计全国也没有几个同时具有的。一个监理项目总监需要这么多与监理无关的证书吗? 3、技术负责人:此设置不但不要求具有监理工程师,而要求具有系统管理师和系统规划与管理师,此招标难道是搞规划吗还是从事业主管理工作呢?这样的设置明显具有倾向性。 4、信息安全管理人员(1 人):此人员也是同样的,不要求监理人员,而要求系统管理人员。 5、本招标文件其他人员要求更为离谱:网络工程师证书,软件评测师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系统分析师证书、系统架构设计师等:估计这家公司是搞软件开发吧,本招标文件设置的完全与本项目监理招标无关,本此招标文件是监理招标,而此招标文件的人员要求只有总监要求具有监理师,而其他人员要求都不要监理人员,这是近几年来第一次遇到,监理招标不要监理人员,本招标文件在全国可能也只有一家能全部满足,这样的招标还有意义吗,你们可以直接指定给这家公司干算了。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希望予以修改。还招投标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答复:本项目属于信息化项目,所涉及到监理的系统均为信息系统,且智慧医院建设所涉及的信息系统复杂、多样,不仅涉及软件、硬件,还涉及网络规划、系统架构设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服务需求设置资质证书。本信息化项目要求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软件开发、硬件、网络实施及系统规划、架构设计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和过程管理,招标人要求监理服务人员具备与建设内容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符合招标人的需求。本项目设置的人员证书均为《国家职业资格目类》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锦创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医院
2025年9月1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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