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邻水县第十中学校建设工程51160120250814GC0295-001澄清文件 招标预告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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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其他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GAFJSZBZKCSJZHPGF[JS]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补充为:(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4)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5)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增加条款表11.1其他要求:4.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80%×60%(中标价/控制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80%×60%(中标价/控制价);说明:①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10号)计算勘察设计费。②合同结算价参照中标价与控制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浮。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暂定勘察设计费。” 更正为:4.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80%×60%×(中标价/控制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80%×60%×(中标价/控制价);说明:①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勘察设计费。②合同结算价参照中标价与控制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浮。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暂定勘察设计费。 三、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八、费用支付及结算 3、费用计算: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80%×60%(中标价/控制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80%×60%(中标价/控制价);说明:①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10号)计算勘察设计费。②合同结算价参照中标价与控制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浮。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暂定勘察设计费。 更正为:3、费用计算:本次投标报价不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最终合同结算价=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设计结算费用:以财评审定的建安预算为计费基础,工程设计结算费用=工程设计收费×80%×60%×(中标价/控制价);工程勘察结算费用:以勘察实物工作量为基础,按实结算,工程勘察结算费用=工程勘察收费×80%×60%×(中标价/控制价);说明:①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勘察设计费。②合同结算价参照中标价与控制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浮。③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仅作为勘察设计合同的暂定勘察设计费。 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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