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HBSJ-202507QG-037001的澄清文件 招标预告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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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8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工程-服务智能评标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湖北省数智人社“一卡通”一体化平台项目设计服务招标第一次答疑 问题一:关于“投标人同类业绩”认定标准 招标文件第三章 2.2.4(1)规定,投标人同类业绩需满足“建设内容须包含平台、应用系统等软件相关内容”,且证明材料须体现对应关键字眼(如合同关键页需体现平台、应用系统等软件相关内容的关键字眼)。实际操作中,部分信息化项目设计合同仅约定咨询设计服务内容,未直接描述项目建设内容,导致合同关键页无法直接体现上述关键字眼。请问:若投标人提供项目说明文件(说明项日背景、设计范围、建设内容等信息,以证明项口与“平台、应用系统”的相关性),该文件能否作业绩证明的辅助依据? 回复:设计该条款的初衷是要求投标人有类似项目经验,以提升本项目设计水平。若投标人提供有项目的原始文件,可以证明相关性,应当可以作为业绩证明的依据;若只是临时开据的说明文件,则不能作为业绩证明的依据。 问题二:关于“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认定标准 招标文件第三章 2.2.4(1)要求,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的“项目内容须包含基础运算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安全、数据治理、数据管理、人工智能等软件相关内容”。 实践中,信息化项目合同常以概括性文字描述核心建设内容,如“数据中枢、技术中枢、智能中枢、区块链中枢、云网资源、基础设施建设、支撑平台建设、智慧应用平台、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交管、智慧教育、智慧政务、城市大脑、指挥中心”等。上述术语虽未直接使用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字眼,但实质属于相关软件技术领域。请问:此类术语是否可认定为满足项目内容的要求?若投标人提供项目说明文件(说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背景、建设内容等信息),该文件能否作为业绩证明的辅助依据? 回复:设计该条款的初衷是要求项目负责人有类似项目经验,以提升本项目设计水平。若投标人提供的描述内容不足以反映出相关内容,则由现场评委按实际描述内容讨论决定,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区别项目负责人能力水平,并对所有投标人都采取同一评判标准。若投标人提供有项目的原始文件,可以证明相关性,应当可以作为业绩证明的依据;若只是临时开据的说明文件,则不能作为业绩证明的依据。 建银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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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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