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海安市城区地下管网管廊工程(人民路片区)建设项目三标段施工资格后审公告 招标预告
海安市城区地下管网管廊工程(人民路片区)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城区地下管网管廊工程(人民路片区)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海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海安市城区地下管网管廊工程(人民路片区)建设项目二标段施工、三标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海安市人民路片区
2.1.2建设规模:(1)人民路管网工程,西侧起点为永安路、向东与草坝路、宁海路、凤山路平面交叉后,终于河滨路,路线总长3056m。新建的雨水管单侧布置于道路北侧机动车道下,新建污水管单侧布置于道路南侧机动车道下,全线新建给水管道单侧布置在机动车道下。道路全线面层出新,更新交安设施。(2)中坝路管网工程,起点为新华河,终点为人民路,路线总长460.4m。新建的雨水管单侧布置于道路西侧机动车道下,新建污水管单侧布置于道路西侧机动车道下,全线新建给水管道单侧布置在机动车道下。道路全线面层出新,更新交安设施。(3)雨污水管道采用开挖施工与微顶管施工相结合,开挖施工采用PVC-UH管道及球墨铸铁管,微顶管施工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顶管(立式振动)。微顶管两侧设置顶管工作井和接收井,均采用圆形钢护筒沉井。给水采用球墨铸铁管,开挖施工。
其中二标段包括:中坝路、永安路至宁海路(K1+638),其中污水算至W47(含井)及外接支管及井;雨水算至Y64(含井)及雨水连接管,不含北侧东西向的雨水连接管(两个标段的连接部分及后期收尾)。
三标段包括:宁海路(K1+638)至河滨路,以及与二标段相接处未计入部分。
雨污水管道、给水管道、现状综合管线扩孔迁改及保护、道路恢复及面层出新、绿化及交安设施等。
2.1.3合同估算价:二标段:4800万元;三标段:4800万元 。
2.1.4工期要求:303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0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8月31日,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2026年5月31日前必须完成所有管网工程)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1.6其他: 本次招标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
特别提醒: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的2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开标顺序按二标段、三标段的顺序进行,按开标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首先按开标顺序推荐各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然后再按开标顺序推荐各标段的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已在前一标段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不再被推荐为后序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参与评审。若某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该投标人同时也不得成为其他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2.2招标范围:海安市城区地下管网管廊工程(人民路片区)建设项目施工,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信息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自2020年9月1日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3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须包含给水或排水管网施工、道路施工(便道除外)上述两项工程缺一不可)。
注:①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且至少一项证明须能体现该业绩内容包含(1)中的表述内容。若上述三项证明材料不能体现(1)中的施工内容,则须增加提供能证明该业绩内容的证明材料:施工图纸和业主证明材料。
②合同价、规模以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内容为准。
③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④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企业主体信息库获取,否则不予认可。
(2)自2023年09月0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自2024年09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4)自2025年06月0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6)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7)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8)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9)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的规定,江苏省内的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投标人如为省外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达标情况,施工总承包特级及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所需的注册建造师按“标准”考核,其他资质所需的注册执业人员暂时按“标准”中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要求考核。注册执业人员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认定。江苏省外的投标人某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10)其他要求:a.授权委托书;b.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如有)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如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但在施工合同备案(归集)时,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 号文 ,苏建建管〔2022〕387号文修订)要求配备到位;
(11)投标人承诺书;
(12)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 9 月23日至2025年 10 月23日09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5.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09时0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
7.1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标、定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2 评标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最高投标限价*100%。 注:因系统受限,评标入围阶段无法查看投标函,故以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内容作为评标入围条件判定依据,请各投标人确保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内容与投标函一致。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评标入围方法:全部入围,即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 评标程序。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3.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3.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 87 分 施工组织设计(含项目负责人答辩): 10 分 类似工程业绩: 2 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 □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投标报价评审方法 方法五:ABC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最高投标限价×(100%—下浮率△);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值的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值抽取范围;若在A值的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A值的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B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最高投标限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B值在初步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下浮系数K的取值范围为:95%、95.5%、96%、96.5%、97%、97.5%、98%; 下浮率△的取值范围为:12%、13%、14%、15%、16%、17%、18%、19%、20%; 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上述最高投标限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本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为 0元 ),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3.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满分87分)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0.6分,每高1%扣0.9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计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3.3(2) | 施工组织设计 (满分 10 分,暗标) |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施工组织设计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不包含第4项篇幅扣分)。 (4)施工组织设计,采用A4篇幅,总页数不得超过100页(单面为1页),每超过1页的,扣0.02分。 (5)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专有标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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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 | 类似工程业绩 (满分2分) | 投标人的业绩:(1)自2020年9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3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须包含给水或排水管网施工、道路施工(便道除外)上述两项工程缺一不可)。提供1个得0.5分,最多得0.5分。 (2)自2020年9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3000万元及以上市政综合工程(须包含给水管网施工、雨水排水管网施工、污水排水管网施工、道路施工(便道除外)上述四项工程缺一不可)。提供1个得1.5分,最多得1.5分。 注:①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上述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且至少一项证明须能体现该业绩内容包含(1)、(2)表述内容。若上述三项证明材料不能体现(1)、(2)施工内容,则须增加提供能证明该业绩内容的证明材料:施工图纸和业主证明材料。 ②合同价以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内容为准。 ③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④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须从企业主体信息库获取,否则不予认可。 ⑤上述投标人(1)、(2)业绩同一项目时,该业绩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计。 ⑥上述投标人(1)、(2)业绩与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同一项目时,该业绩不得分。 | |||||||||||||||||||||||||||||||||||||||||||||
2.3.3(4) | 投标报价合理性(1分)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偏离程度得分(1 分) 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个时,取分别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 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其合价偏差金额对投标总价影响程度在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1%)以上的,有一项扣0.02分,最多扣1分。 说明: (1)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 (2)计算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时,招标文件除可以选择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以外,也可以选择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3)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其他事项
9.1本工程二标段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三标段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本工程采用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附件),做出承诺不免除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9.2本工程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9.3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9.4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供纸质投标文件4份、含电子文件1份,送至招标代理单位。
9.5 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苏勇,相关负责人:周志丹。
9.6特别提醒:
a.投标人同步的主体信息库链接为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如需调整请前往省库调整完善,投标人须及时更新信息,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b.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切勿对CA证书进行任何变更或延期,否则将会导致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c.CA证书若需变更或延期,请撤销使用变更或延期前CA证书所制作的已上传的投标文件,并在CA证书完成变更或延期后重新制作上传投标文件。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海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安市长江中路146号 地 址:海安市江海东路10号
联系人:周志丹 联系人:谭勇
电 话:0513-88826955 电 话:15606278680
全省统一主体库技术支持:025-83668675
软件技术支持: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2-58188503
驻场服务地点: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徐飞翔
联系电话:19962108758
海安市营商环境举报电话:12345 热线、 邮箱:hafgw9912@126.com 电话: 0513-8186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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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E3507820701100026003001Z01投标资格详见招标公告资质要求投标文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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