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青龙湖镇01街区4号地、5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房山区青龙湖镇01街区4号地、5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东一路、东二路、规划一路代征道路及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给水、再生水、排水工程) 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工程 房山区青龙湖镇01街区4号地、5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房山区青龙湖镇01街区4号地、5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东一路、东二路、规划一路代征道路及管线工程-道路工程及给水、再生水、排水工程) 已由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京发改【2011】91号,京发改【2011】94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 ,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地方) ,工程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代理机构为 北京建信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的建设地点 由房山区青龙湖镇经房山区到房山区青龙湖镇。
2.2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 道路全长约1629.96米;规划一路跨青龙河桥长度约22.29米;管线全长约7390.6米,其中给水管线全长约2210米、再生水管线全长约1186米、雨水管线全长约2094.7米、污水管线全长约1899.9米。 合同估算价 7300.84 (万元)
2.3 本工程的工期要求 271 日历天
2.4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 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再生水工程、雨水工程和污水工程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施工内容。
2.5 其他 /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工程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新]及以上 资质, 近5年具有已竣工的工程投资额为4000万元(含)以上或道路长度1300米及以上(含管线工程)的市政综合工程 (近年类似工程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注册建造师一级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2 本工程资格预审 不接受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资格预审。
3.3 其他要求 /
4. 申请人信誉要求
4.1 失信被执行人
本工程资格预审采用失信被执行人 否决性 (限制性/否决性)惩戒方式。
4.2 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本工程资格预审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
4.3 其他信誉要求: /
5. 资格预审方法
本工程资格预审评审方法采用有限数量制。
6.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与且资质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 方可于
2025 年
08 月
29 日
17 时
00 分至
2025 年
09 月
03 日
17 时
00 分,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
https://ggzyfw.beijing.gov.cn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凡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者,方可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的回执时间即为递交成功时间,申请人应保留成功上传回执。本工程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09 月 08 日 17 时 00 分。
电子化平台中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或回执载明的传输时间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工程资格预审公告已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网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上发布,同时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建信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 |
地 址: 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8号院2号楼301 |
联 系 人: 武鸿军 |
联 系 人: 刘国彬,吕雪 |
电 话: 13716541948 |
电 话: 13146883296 |
电子邮件: / |
电子邮件: jxcgczx@163.com |
招标人项目负责人: 刘振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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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18611237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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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内部纪检监督联系方式: 18810418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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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企业CA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个人CA电子印章)
日期: 2025 年 0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