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市辖区】光明创新中心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答疑公告 招标预告
光明创新中心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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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总数: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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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问题及答复内容 |
提问时间 |
问题1 |
从招标文件及概算书可见,本项目已完成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工作。然而招标文件第三章2.2.2条款中,却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完成的效果图(8分)及深度专业设计图纸(10分)作为技术评分项。这种评分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性: 1.时序矛盾性:在施工图或EPC招标阶段,要求投标人重复提交方案设计成果,违背工程建设程序逻辑。按照常规流程,此类成果应在方案报批阶段提交并经审查确认。 2.时间不可行性:一个多月投标周期内,任何投标单位都难以完成需数月工作的设计方案深化,除非直接采用既成设计成果。这实质上构成对原设计单位的变相指定。 3.经济性倒置:要求重复制作已通过审批的设计成果,既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又违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此类评分设置涉嫌通过技术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竞争优势,已超出合理招标需求范畴,构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明令禁止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专项核查,并追溯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同时,建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人设置排他性条款的行为依法处理,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秩序。 |
2025-08-26 |
回答 |
关于光明创新中心项目招投标答疑的回复 潜在投标人: 贵司对于光明创新中心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提出的疑问,我单位已收悉。 首先,感谢贵司对于我单位招标的光明创新中心项目的关注。 现对贵司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国办发〔2017〕19号)第十一条,前期初步设计单位一般不得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即原初步设计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就算参与投标也不得成为中标单位。所以,本项目所有投标单位均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存在“对原设计单位的变相指定”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二、本项目资金来源全部为对口帮扶协作专项资金,具有一定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帮扶方EPC招标做法,缩短建设工期、加快项目推进。本项目前期设计为初步设计成果,不足以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本着“择优原则”,需借助投标联合体设计力量,进行项目深度设计有着现实需要,有助于提高项目建设时效、提升项目设计水平、提高项目建设品质。 三、根据《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发展改革局 汕头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住建通 〔2023〕46号)“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设计成果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45日。”本项目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总共49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本项目规模体量小,计容建筑总面积不超过6134平方米,并且每层功能布局基本一样,49天时间足以完成设计工作,也具有设计周期合理性。 本项目为对口帮扶协作项目,全过程在上级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所有流程全部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查审核。 综上所述,光明创新中心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文件技术评分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特此函复 招标人:汕头市金系销售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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