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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绿色建筑产业园二期工程-宿舍楼、门卫1、门卫 2的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招标预告
关于泉州绿色建筑产业园二期工程-宿舍楼、门卫1、门卫 2的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泉州市建筑产业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泉州绿色建筑产业园二期工程-宿舍楼、门卫1、门卫 2(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5]096号),现作出答疑纪要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投标人的疑问
问题1:(1)请问投标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的“六、拟分包企业情况”是否需要提供?(2)请问投标人提供的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缴费期间是由同一个单位的分公司缴纳社保的,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1)不需要。(2)认可。
问题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的11.1.2约定“(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 。”以及 11.1.3约定“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 ±5% 。”两处均未列出具体哪些材料可调整,请问是否按月调整?
回复:详见补充通知第7点。
问题3:
本项目招标范围未包含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危大工程量清单显示本项目有涉及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本项目是否包含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若未包含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建议删该三项涉及点,请明确。本项目招标资料中未发现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相关施工图纸,请提供相关施工图纸。
回复:本项目包含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重新上传图纸,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二、补充通知
1、重新上传图纸,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章招标公告2.3的(3)招标内容和范围修改为:本项目为泉州绿色建筑产业园二期工程-宿舍楼、门卫1、门卫2,总建筑面积为17924.3㎡,其中宿舍楼建筑层数为地上9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31.50米,最大单跨跨度为8米,该建筑为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面积为15159.44㎡,计容建筑面积为15481.51㎡,不计容面积为2704.86㎡;门卫1建筑面积为48㎡,门卫2建筑面积为12㎡。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全部建筑、结构、安装、装配式建筑、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等,工程造价为6839.5714万元,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总建筑面积为17924.3㎡、单跨跨度为8米;
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建筑层数为地上9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31.50米、总建筑面积为17924.3㎡、单跨跨度为8米;
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单体建筑面积15159.44㎡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的招标范围和内容同步修改。
3、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第5点其他要求修改为:(1)本项目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是指不含其相连的地下室建筑面积的单体建筑面积。(2)装配式认定:若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须提供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文件;或提供非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文件和由非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规定(或认定办法)的文件材料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否则其业绩不计。若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须提供该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阶段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证明文件,及该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化建筑(或装配式建筑)认定规定(或认定办法)的文件材料扫描件(或官方网页截图),否则其业绩不计。”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0.7.1条款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修改为: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2)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费率6.79%。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3.5.1条款的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修改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分项工程。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10.3条款的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修改为: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审批文件为准。
7、招标文件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号 |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
1 | 1.13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的,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3)工程量偏差的,综合单价按照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第(3)点确定。 (4)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按照第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含地勘报告)不符的; (3)工程量偏差的; (4)列为包干项目存在不符合规定或不合理的; (5)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福建省有关规定计量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 1.14 |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采用简易评标法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偏差错误的修正按照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综合单价偏差按实调整,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发包人负责。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或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符合合同条款第12.2款〔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风险范围〕的,发包人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的; (2)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的; (3)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的; (4)主要材料品种及其数量不合理,或其单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 (5)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不合理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
3 | 10.4.1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 12.3.1〔计量原则〕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 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 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10.4.1.2 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其工程量按照12.3.1〔计量原则〕确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10%或低于20%的,因合同条款第 10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结算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的相应综合单价,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a.工程量增加的,按照增加的工程量乘以较低单价调增合同价格。 b.工程量减少的,遇合同条款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1)、(2)项中取消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取消或减少的工作未变更为其他工作)、工程量清单错误、招标控制价错误情形的,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承包人的综合单价调减合同价格;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较高单价调减合同价格。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30%的,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 不合理,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第 10.4.1.2 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否则执行合同单价。其中,工程量增加的,增加超过30%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超过 30%的,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对承包人不利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4)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招标控制价中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的相应清单子目除外),或清单组价信息(即包含定额子目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 a.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的,按照增加的工程量乘以较低单价调增合同价格;工程量减少的,遇合同条款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1)、(2)项中取消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取消或减少的工作未变更为其他工作)、工程量清单错误、招标控制价错误情形的,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承包人的综合单价调减合同价格;除上述情形外,按照减少的工程量乘以较高单价调减合同价格。 b.分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设备,与招标控制价中调差用主要材料设备进行对比,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调整价差;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大于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且偏差值超过 15%的,市场价格上涨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调整价差;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小于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且偏差值超过 15%的,市场价格上涨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数量调整价差。 |
4 | 10.4.1.2 | 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 10.4.1.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
5 | 11.1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 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 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 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本款第(2)项中的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请资料后 5 天内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并作为价差调整依据。承包人未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差,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差。 11.1.3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 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 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包括人工费差价、主要材料和设备差价、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以及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的价差并入合同价格,并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1.1.1 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均不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偏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现行费用定额规定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或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11.1.2 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单价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上述的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即招标控制价(预算书)中采用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报告期市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11.1.3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为(控制在±5%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其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11.1.4 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 (1)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的风险承包幅度为±10%,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在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钢管使用费价差调整参照第 11.1.3 项〔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约定执行。 |
6 | 12.7 | 无 | 12.7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风险范围 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格的情形外,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固定价格不作调整。其中: (1)除简易评标法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控制价以及招标文件中影响投标人报价的内容(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10 条〔疑问〕)提出异议的,除招标文件和合同另有规定外,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中标后不再调整;招标人未对投标人(含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异议提供实质性回复或修正的,在中标后发现确属错误的,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中标后据实予以调整。 (2)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渣土收纳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等)、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3)工程地质条件变化、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 (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风险。 |
三、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泉州市建筑产业化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际(福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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