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
莆田市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项目(一期)答疑纪要[第(1)次答疑] 招标预告
莆田市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项目(一期)
招标项目编号:E3503030301200056003
答
疑
纪
要
招 标 人: 莆田市木兰生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中正骄阳(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2025年08月26日
莆田市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项目(一期)答疑纪要
各潜在投标人:
一、潜在投标人提疑部分:
1、问:招标文件P34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条款号4.1.9中所述“投标人提供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业绩认定依据:①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依据《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3〕33号)及《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4〕6号);②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依据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办法文件或评价管理办法文件。”与本条款所述“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 8130 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两者年份互相矛盾。比如:投标人所提供业绩为装配式认定年份为2023年,则不存在所述的闽建〔2024〕6号文。应将本条修改为“投标人提供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业绩认定依据为满足其中所阐述依据文件之一,即为符合要求。”请代理明确。
答:本条款修改详见本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2点。
2、问: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具有一项单体建筑面积 813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类似工程业绩”应附上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业绩不计。” 请问类似工程业绩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中施工部分系由投标人直接负责单独完成是否满足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是否满足要求?
答: 类似工程业绩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中施工部分系由投标人直接负责单独完成满足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满足要求。
3、问:1.请提供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图纸。 2.请提供本项目施工图CAD版。
答: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施工图CAD版将以附件形式上传,详见答疑纪要附件1。CAD格式文件仅供参考,最终图纸以加盖印章的PDF版本为准。
4、问: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若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中指标仅体现装配式工程总面积,未明确装配式工程单体面积,是否可以补充提交能恰当说明单体建筑面积的证明材料作为辅助证明?如: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造价的结算书或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答: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5项“3.5条款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和第7项“4.1.9条款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5、问:请问招标人,提供工程总承包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答:类似工程业绩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中施工部分系由投标人直接负责单独完成满足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满足要求。
6、问:1.专用合同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中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约定不合理,“发包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应修改成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清单的综合单价。 2.专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工程保险的约定不合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担费用。 3.专用合同条款12.1.2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3) 土石方类别、外运运距与清单不同导致增加的工程费用。不符合闽建[2024]9号文规定,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按实际运距据实办理结算。 4.根据闽建[2024]9号文规定:建筑渣土收纳费按承发包双方签证、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据实办理结算。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5.基坑支护采用支撑梁,拆除实际需按绳锯施工,但是控制价格未按绳锯考虑,请招标人予以调整控制价。 6.控制价及招标清单中马凳筋未见单独列清单项,请招标人明确马凳筋工程量是否并入对应型号钢筋工程清单中,根据图纸或实际施工方案计量计取。
答:1、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本条款修改详见本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3点;3、4、:本工程预算审核价中的土方外运运距根据本项目情况合理预估,土方外运运距按3KM,弃置点自行选择,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实际不同不再调整;5、本项目基坑支护未采用支撑梁,无需计取拆除费用;6、马凳筋工程量并入对应型号钢筋工程清单中,根据图纸计量计取。
7、问: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第四章”综合评估法”第十七条:“A类办法的投标报价分为75-90分,技术文件分为0-10分,信用评标分为10分。其他因素(如有,仅限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满分值应不高于负偏离Q值且不超过5分。”规定。 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其他因素为5分,高于负偏离Q值(本招标文件负偏离值Q为3)。本招标项目的Q值应修改为: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5;当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时,Q的取值为10。
答:本条款修改详见本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1点。
8、问:1、招标文件正文: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总工期为:450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正式开工后270个日历天内完成整体建筑主体封顶(4#楼除外),正式开工后390个日历天内整体建筑达到竣工验收标准(4#楼除外)。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若承包人不能在各关键工期节点完成或合同总工期内完成竣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日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10% 问题:工期逾期违约金过高,建议修改为若承包人不能在各关键工期节点完成或合同总工期内完成竣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每日人民币拾万元整(¥50000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5%。 2、招标文件正文: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建设单位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问题:建议删除“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建设单位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3、招标文件正文: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按规定投保工程工伤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车辆及设施被盗、被损保险,操作人员人身意外险、工伤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社保及项目的其他一切保险费用由承包方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投保后需报发包人备案,若不投保则后续产生的一切纠纷、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承包人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所交的保险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给发包人,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支付8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缴纳,逾期超过30天未提供保险材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问题:“承包人投保后需报发包人备案,若不投保则后续产生的一切纠纷、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承包人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供所交的保险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给发包人,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支付8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缴纳,逾期超过30天未提供保险材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与前半段矛盾,建议删除。 4、招标文件正文:21.27本项目进场时的所有工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器、电梯等)出厂日期均应为最新生产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2025年1月1日后出厂)。 问题:建议删除本条内容。
答:1、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该条款为通用条款内容,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3、本条款修改详见本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3点;4、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1、①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项号1条款号3.1/5.4“分值构成”修改为:“本招标项目的评标总分为100分,其中:投标报价77分;技术文件10分;信用评标10 分;其他因素3分。”
②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项号5条款号3.5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中第2、其他因素评分标中部分修改为:“(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2分):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 813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加2分,否则不得分。(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可进行加分)。”其他内容不变。
2、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A类)项号7条款号4.1.9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第5.其他要求中部分修改为:“投标人提供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业绩认定依据:①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依据《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或《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4号)或《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3〕33号)及《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4〕6号);②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依据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装配式(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办法文件或评价管理办法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18. 保险”部分修改如下: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投保工程保险(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金额不低于行业规定,其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开工前必须办理完成,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副本。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还应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开工前必须办理完成,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副本。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内容不变。
三、补充上传附件内容
1、附件1:施工图CAD版(含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纸)
2、附件2: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
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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